明雪前幾年積極響應國際雙創(chuàng)政策的號召,創(chuàng)辦了一家公司。因為會議與培訓的需要,每年需要租用甲培訓學校的禮堂若干次,全年含稅租金約為138萬元。原計劃簽訂教室租賃合同,按照不動產租賃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(fā)票。因為涉及到稅務問題,明雪虛心請教了在財務代理公司工作的小學同學小盈。
【籌劃前分析】
按照原計劃,甲培訓學校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為:138÷(1+9%)×9%=11.39(萬元)。
【具體分析】
小盈在了解完全部信息之后,建議明雪跟甲培訓學校簽訂培訓合同或者會議服務合同,這樣的話,甲培訓學校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為:138÷(1+6%)×6%=7.81(萬元)。
【籌劃后結果】
通過納稅籌劃后,在進行記賬報稅時,明雪和甲培訓公司雙方都可以減輕增值稅負擔為:11.39-7.81=3.58(萬元)。
簡明法律依據:
1、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;
2、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;
3、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{2016}36號);
4、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》(財稅{2018}32號);
5、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務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、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;
6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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